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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執行強制出境,應製作名冊,載明下列事項:
一、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香港或澳門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及在香港或
澳門之住址。
二、查獲時間、地點及查獲之治安機關 (單位) 。
三、強制出境之依據。
四、出境費用執付情形。
五、搭乘之班機 (船) 、日期及時間。
前項名冊應製作一式二份,一份自存,一份通知境管局。
境管局應依前項通知之名冊製發出境通知單送出境之機場或港口查驗單位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