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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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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大陸地區土地及營建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土地或營建專業活動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主管機關審查許可者,應通知邀請單位或核轉單位,並將申請文件轉送內
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 (以下簡稱境管局) 核發旅行證。審查不予許可
者,應通知邀請單位或核轉單位,並發還申請文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