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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審議小組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始得開會,以出席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有重大影響公股釋出作業之事由,經審議小組四分之三以上成員出席,出席成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者,行政院得令公股釋出政府機關(構)、政府投資之事業及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暫停公股釋出計畫之執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