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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自本辦法發布施行之日起,有線播送系統應同時轉播依法設立無線電視電台之節目及廣告,不得變更其形式、內容及頻道,並應列為基本頻道。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得變更頻道。
有線播送系統為前項轉播,免付費用,不構成侵害著作權。
有線播送系統不得播送未依衛星廣播電視法規定取得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或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或代理商許可,擅自經營衛星廣播電視業務者,所提供之節目或廣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