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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國家環境研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核發機關核發認證證明文件之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環境教育機構名稱及地址。
二、負責人姓名。
三、核發機關。
四、核可事項。
五、核准日期、字號。
六、有效期限。
前項認證證明文件應陳列於環境教育機構明顯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