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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環境事故專業應變諮詢機關(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主管機關受理第五條、第六條之申請,應依下列程序審查,並將審查結果作成准駁決定:
一、書面審查:主管機關應於收到申請資料後,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繳納審查費,並於審查費繳納翌日起三十日內完成書面完整性審查。
二、現勘、實測審查:書面審查通過後,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繳納審查費,並於審查費繳納翌日起九十日內完成現勘審查,並自現勘審查通過翌日起九十日內完成實測審查。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延長審查期限三十日。
未依前項規定期限繳納審查費者,主管機關應駁回其申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