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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或代理人,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一、同一時間設置於不同之運作場所。
二、使他人利用其名義虛偽設置。
三、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