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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輸出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其容器或包裝標示得依國際慣例或逕依該物質運抵國之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