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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發生毒性或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事故者,運作人或所有人應依備查後之事故調查處理報告,於半年內重新檢討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內容報請備查。
運作人發生下列重大事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命其依第四條內容修正廠(場)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並半年內重新報請備查:
一、依本法規定提出之事故調查處理報告涉及人員傷亡或污染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者。
二、事故造成環境污染且經認定情節重大,並依環保相關法令受裁處者。
前二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延長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