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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離職、異動時,應由代理人代理,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並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以書面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代理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代理期滿前十五日內,應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重新申請核定。
前項專業技術人員應於離職或異動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專業技術人員異動,指調離原執行業務場所或仍於原執行業務場所,惟未擔任專業技術人員職務。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