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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廢特定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業者應依申報營業量 (或進口量) ,於前條第一項規定申報期限內,依中
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費率及生效日期暨指定之金融機構 (以下簡稱金融
機構) 、帳號,向金融機構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用,專戶存管並依本辦法
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規定辦理。
前項營業量 (或進口量) ,業者得檢具出口量證明文件抵扣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