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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資源垃圾回收貯存場所,除應符合前條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貯存容器、設施依所存放之資源垃圾種類分別貯存,並以中文標示。
二、經完成分類之資源垃圾置於分區貯存格。
三、貯存區應採取必要措施,以防止完成打包之資源垃圾發生掉落、倒塌或崩塌等情事。
四、於適當位置標示執行機關資源垃圾回收貯存場名稱及資源回收標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