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6 20:57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環境衛生用藥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環境衛生用藥業者每一定期間應達成之回收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環境衛生用藥容器材質及裝填內容物種類公告之。
前項有關特殊環境衛生用藥回收率之計算,其尚未使用量應檢具證明文件
始得扣除,並應於使用後併入該期間之營業量計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