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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石油化學業放流水標準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本標準各項目限值,除水溫及氫離子濃度指數外,事業自水體取水作為冷
卻或循環用途之未接觸冷卻水,如排放於原取水區位之地面水體,不適用
本標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