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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中央主管機關審定通過後,應發給審定登記文件,其應登記主要事項如下:
一、基本資料:
(一)申請者及製造工廠名稱、地址。
(二)申請者及製造工廠負責人姓名、身分證件字號及住址。
二、審定登記內容:
(一)名稱。
(二)廠牌。
(三)型號。
(四)規格、材質。
(五)外型及人孔數。
三、審定登記文件之有效期限及審定登記字號。
四、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記載之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