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8/15 20:16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廢(污)水排放收費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家戶各項污染物免徵值如下:
┌─────┬─────┐
│污染物項目│毫克/公升│
├─────┼─────┤
│化學需氧量│一○ │
├─────┼─────┤
│懸浮固體 │二五 │
├─────┼─────┤
│總汞 │○.○○二│
├─────┼─────┤
│鎘 │○.○一 │
├─────┼─────┤
│總鉻 │○.○五 │
├─────┼─────┤
│鉛 │○.一 │
├─────┼─────┤
│鎳 │○.一 │
├─────┼─────┤
│銅 │○.○三 │
├─────┼─────┤
│砷 │○.○五 │
├─────┼─────┤
│氰化物 │○.○一 │
├─────┼─────┤
│酚類 │○.○○一│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