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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廢 (污) 水處理設施,應維持正常操作,定期實施保養及適時維修,以確
保處理設施之功能。
前項操作保養維護應擬具操作手冊及維護保養計畫書,依手冊及計畫書實
施,並作成紀錄;紀錄應保存三年,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