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應依審查通過之自主減量計畫及核定事項執行,其基本資料有變更者,應於事實發生後六十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計畫變更申請。
事業於自主減量計畫執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第三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計畫變更申請:
一、因增加減量成效而變更目標年指定目標及適用之優惠費率級別。
二、因設備之更換或產能擴增、製程、原(物)料、燃料或產品之改變。
三、新增或變更減量措施。
四、基準年溫室氣體年排放量,因日後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相關規定變更,致計算結果有差異。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