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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氣候變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事業應於營運日起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抵換計畫執行增量抵換,並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主管機關提報當年度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執行報告(以下簡稱執行報告);營運日當年之執行報告得合併於次年提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