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6 23:18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移動污染源燃料販賣進口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進口者申請進口許可文件,應填具申請表並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一、石油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經營許可執照影本。
二、進口燃料種類、來源國家或地區及進口數量。
三、燃料品質規格或成分內容之訂購文件。
四、當次輸出地之燃料檢驗報告。
五、燃料成品儲槽型式、容積、位置及儲運系統圖說。
六、燃料銷售計畫。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