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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應於營建工地內之車行路徑,舖設下列有效抑制粉塵之防制設施之一:
一、鋼板。
二、混凝土。
三、瀝青混凝土。
四、粗級配或粒料。
前項防制設施須達車行路徑面積之百分之七十以上;屬第一級營建工程者,須達車行路徑面積之百分之九十以上。
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應符合第一項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