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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工作底稿之編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列明每一事實或數據之來源、取得日期及其計算經過。
二、載明查核工作採用之方法、查核經過及完成日期,並附簽證技師現場實地查核照片。
三、引用之主要事實或數據,應註明出處。
四、依序編列頁次,並裝訂成冊。
環工技師於製作工作底稿時,應查核相關資料確實及符合規定,於首頁簽名及加蓋技師執業圖記,並於工作底稿兩頁間加蓋騎縫印章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其頁次為連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