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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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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本辦法所稱之健康檢查,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胸部X光攝影檢查肺結核。
二、梅毒血清檢查。
三、一般體格檢查(含精神狀態)。
四、麻疹及德國麻疹之抗體陽性檢驗報告或預防接種證明。但經醫師評估有接種禁忌者,得免予檢查。
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得依第二條所定人員之工作性質及香港或澳門地區疫情,增、減或變更前項健康檢查項目,並公告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