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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其他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受託人收受設立許可文件後,應即辦理信託財產之移轉或其他處分,並於接受財產之移轉或其他處分後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報。
以宣言設立信託者,受託人於收受設立許可文件後,應即將設立許可文件連同法人決議及宣言內容登載於其主事務所所在地新聞紙,並應於登載後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報。
依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加入為委託人者,應以信託契約為之,並準用第一項之規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