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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共職業訓練機構導師制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導師從事輔導工作,除以個別輔導、家長會談或家庭訪問等方式實施外,
亦得舉辦座談會、體能活動、郊遊、參觀訪問等團體活動,每六個月至少
舉辦一次。導師遇有特殊個案時,應送請輔導單位處理。輔導單位於必要
時,得簽請機構負責人核准,洽請專業人員協助之,並給予外聘人員適當
之酬勞。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