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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醫療機構之認可,應組成醫療機構認可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其任務如下:
一、醫療機構認可政策之諮詢事項。
二、醫療機構認可之審議事項。
三、醫療機構認可資格撤銷或廢止之審議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