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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運作者於完成前條首次備查後,應依下列規定期限,再行檢附前條第一項所定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定期備查:
一、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完成首次備查者,應於該備查之次年起,每年四月至九月期間辦理。
二、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完成首次備查者,應於該備查後,每年一月及七月分別辦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