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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勞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使其從事高架作業:
一、酒醉或有酒醉之虞者。
二、身體虛弱,經醫師診斷認為身體狀況不良者。
三、情緒不穩定,有安全顧慮者。
四、勞工自覺不適從事工作者。
五、其他經主管人員認定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