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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精密作業勞工視機能保護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雇主採用輔助局部照明時,應使勞工眼睛與光源之連線和眼睛與注視工作點之連線所成之角度,在三十度以上。如在三十度以內應設置適當之遮光裝置,不得產生眩目之大面積光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