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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勞動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勞動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勞動業務財團法人設立之申請有下列情事之一,應不予許可:
一、申請設立不合第五條至第七條規定者。但經補正者,不在此限。
二、章程內容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強制禁止規定者。
三、業務項目與設立目的不符者。
四、捐助財產中現金部分未達第十四條第一項所需經費之規定者。
五、設立目的無關勞動業務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