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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輸入哺乳綱之犬、貓,輸入人或其代理人應先向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申請核發輸入檢疫同意文件,並符合犬貓輸入檢疫條件,如附件六,始得辦理輸入。
圖表附件:
附件六 犬貓輸入檢疫條件.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