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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獸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獸醫師執業,應每六年接受下列各款繼續教育之課程,其積分合計應達一百二十分以上:
一、專業領域。
二、專業品質。
三、專業倫理及相關法規。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合計應達十二分以上;合計超過二十四分者,以二十四分計。
獸醫師繼續教育之實施方式及其積分如附表。
圖表附件:
附表:執業獸醫師繼續教育之實施方式及積分表.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