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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局辦理下列業務;其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年度預算撥付之:
一、本津貼之核發、溢領催繳。
二、依本條例第四條之一規定出具開立專戶證明文件。
三、約定金融機構開立專戶。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應負擔之本津貼,應按月撥付勞工保險局。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