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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費服務費及必要費用收費標準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十月八日修正發布第 14 條條文及第 12 條條文之附表三、附表五、附表七、第 13-2 條條文之附表八,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科技園區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其他園區機構應與管理局簽訂契約,於每月、每季首月二十日或每年一月二十日前,持管理局開具之繳款聯單向指定銀行繳納當月、當季或當年之管理費。
前項其他園區機構如屬租地自建者,應與管理局簽訂契約,並自取得使用執照起,依前項規定繳納管理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