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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物運送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物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運送人員運送動物所使用之運送工具,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容器應依動物特性,具備堅固之結構、裝置、隔欄及清潔之墊料。
二、容器應能防止固、液體排泄的外漏。
三、自容器外無法看到動物者,應標示「活動物」及「此面朝上方」標誌。
四、容器應能穩固放置而防止運送中的移位。
五、重覆使用者,應清潔消毒。
六、應具備防曬、防寒及通風功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