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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優良農產品證明標章認證及驗證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申請使用CAS標章應符合下列各款驗證資格:
一、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農場、農民團體、營利事業、產銷班或個別農民。
二、生產廠 (場) 之衛生管理、產品之衛生安全及包裝均符合有關法令之
規定。
三、生產廠 (場) 及其產品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生產規範、認定評審
標準、品質規格標準及標示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