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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8/15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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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養殖漁業生產區設置及管理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輔導生產區發展,得編列預算,辦理下列公共設施之設置、管理及維護工作:
一、養殖漁業進、排水設施。
二、海水引水設施及取得水權所需之淡水引水設施。
三、其他與養殖漁業有關之公共設施。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規費法訂定收費標準,向前項第二款設施使用者收取費用。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第一項工作,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補助,補助額度應考量生產區面積規模、養殖物種經濟獲益、養殖公共設施建置效益及第十一條之考核結果等予以分級補助。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