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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申請南方黑鮪作業許可,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經營者為台灣區遠洋鮪延繩釣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鮪魚公會)會員。
二、漁船具有可填報每尾南方黑鮪量測資料及所採行海鳥忌避措施之電子漁獲回報系統,且可正常回報漁獲資料。
三、取得下列主管機關當年度遠洋漁業作業許可之一:
(一)中南印度洋組、西南印度洋組及漁獲返國銷售組:印度洋大目鮪組或長鰭鮪組。
(二)太平洋組:太平洋長鰭鮪組。
(三)混獲組:太平洋長鰭鮪組、大西洋長鰭鮪組、印度洋大目鮪組或長鰭鮪組。
前項第一款會員不包括贊助會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