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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第五條第九款所定專業人員應具備資格如下:
一、田間試驗機構之負責人:大學以上農林水產相關系所畢業,且具基因轉殖試驗等工作經驗。
二、試驗場之管理人員:大學以上水產相關系所畢業,且具實驗經驗二年以上。
三、密閉設施或半密閉設施之管理人員:具備水產養殖管理經驗二年以上。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