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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獎勵輔導造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造林獎勵金之額度如下:
一、第一年每公頃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第二年至第六年,每年每公頃新臺幣四萬元。
三、第七年至第二十年,每年每公頃新臺幣二萬元。但依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申請獎勵者,其獎勵金減半發給。
前項所定獎勵金額度,於面積不足一公頃時,按面積比例發給。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