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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森林登記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第六條第一項之登記申請時,應於二週內派員勘查完竣,屬實後,公告一個月,如無人異議,再行核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