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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安林經營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保安林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伐採:
一、更新、撫育上所必要,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二、為增進保安林功能所必要,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三、遭受病蟲害、風倒、火燒、枯損及其他災害之竹木必須伐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四、政府為搶修緊急災害或國防安全所必要者。
五、為林業試驗研究必要者。
六、公用事業、公共設施、公共建設、探礦、採礦或土石採取用地無法避免之障礙木,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