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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民團體共同運銷輔導獎勵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辦理共同運銷之農民團體,應邀請供應農產品之農民代表組織共同運銷工作小組,研議左列事項:
一、共同運銷之準備工作。
二、供應市場、種類及數量。
三、運銷費用。
四、互助金之管理運用。
五、共同運銷所遭遇困難問題。
六、運銷設備之運用及運輸方式。
七、有關貨款事項。
八、其他有關共同運銷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