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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農業產銷班組織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農業產銷班班員以專職從事農業產銷之核心農民為主,並具備下列資格:
一、具有行為能力,且自願參加並接受輔導者。
二、年滿二十歲,設籍在所屬農、漁會或農業合作社或相關產業團體組織
區域內或同一縣 (市) 轄區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