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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農產品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農產品驗證機構取得認證之有效期間為自取得認證之日起三年。
前項所定認證有效期間屆滿六個月前,農產品驗證機構得申請重新評鑑;逾期申請者,應重新申請認證。
認證機構對於農產品驗證機構申請重新評鑑,經依重新評鑑程序審查結果認定符合該類別之認證規範者,應於其原認證有效期間屆滿後重新給予認證,並配合認證有效期間之變更,換發認證證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