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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合併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長照機構財團法人經主管機關許可合併,且完成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事項後,應由存續或新設之長照機構財團法人向該管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並應先檢具下列文件、資料,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報主管機關核定:
一、主管機關之合併許可函。
二、捐助章程或捐助章程變更前後條文對照表。
三、存續或新設後第一次董事會之會議紀錄。
四、法人及董事印鑑。
五、董事、監察人名冊與願任同意書及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