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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訓練機構應於外籍看護工完成前條訓練課程後,發給訓練證明文件,並完成登錄。
前項訓練證明文件,應載明訓練機構名稱、勞工主管機關同意辦理訓練之日期與文號、受訓人姓名、性別、國籍、護照號碼、出生年月日、訓練課程及時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