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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工生殖資料通報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機構使用捐贈之生殖細胞或以捐贈之生殖細胞形成之胚胎為受術夫妻施行人工生殖時,應於施術日起十二週內填報捐贈生殖細胞施術結果通報表(附表三)第一聯,並應於預產日起二個月內填報同表第二聯。
圖表附件:
附表三捐贈生殖細胞施術結果通報表.PDF
附表三捐贈生殖細胞施術結果通報表.DOC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