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6 07:58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依市場實際交易價格調整藥品支付價格者,其申報資料經保險人採用之原則如下︰
一、經重新調整支付價格之品項,其調整生效日前之銷售量不列入計算。
二、公立醫院因合約規定無法調整售價者,自調整生效日後之銷售量資料,得不列入計算。
前項第二款情形,藥商應檢附證明文件影本,併同銷售資料,向保險人申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