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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爭審會對合於程式之權益案件或特約管理案件,應將申請書影本函送保險人提意見書;對合於程式之醫療費用案件,認為必要時,亦同。
保險人應於收文之次日起一個月內提出意見書,連同必要資料一併檢送爭審會。但保險人認為申請審議有理由時,得依申請事項重新核定,逕行通知申請人,並副知爭審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